美英法律職位對比
美國律師制度並不區分 barrister(大律師)與 solicitor(事務律師),也沒有像英國那樣法定的 legal executive(特許法律行政人員)制度。 美國實行的是一體化律師制度(Fused Profession)。以下是美國與英國體制的核心差異對比:
| 職位概念 | 英國 / 英聯邦體制 | 美國體制 |
|---|---|---|
| 出庭與事務 | 區分為 Barrister(專職出庭)與 Solicitor(處理法律事務)。 | 不區分。通過州律師考試(Bar Exam)後,即統一稱為 Attorney-at-law 或 Lawyer,同時擁有出庭和處理一般法律事務的資格。 |
| 法律行政人員 | Legal Executive:具備特定法律領域資格的專業人員,可獨立執業。 | 無此法定職位。性質最接近的是 Paralegal(律師助理),但他們不能獨立執業,必須在律師監督下工作。 |
深入了解美國的法律職稱
- Attorney / Lawyer (律師):
- 在美國這兩個詞基本通用。只要取得某一州的律師執照,不論是進法庭打官司,還是坐在辦公室寫合約,你的頭銜都是 Attorney。
- Paralegal / Legal Assistant (律師助理):
- 這是美國法律界非常重要的支持角色。
- 他們負責調查事實、起草文件、進行法律檢索,但不能提供法律意見,也不能代表客戶出庭。
- 法律專業的實際分工:
- 雖然法律沒有強制區分,但美國律師在實際執業中會自我定位。有些律師專攻訴訟(Litigator),天天跑法院;有些律師專攻非訴訟業務(Corporate/Transactional Lawyer),專門處理公司併購和合約。
在美國常見的誤解
- 一名法學院畢業生即使未取得執業資格,仍可自稱lawyer。
- attorney 可在法庭上為當事人辯護。lawyer雖可提供法律建議,但不得在法庭上為當事人辯護。
朗文線上辭典
- 美式英語:律師 (lawyer),尤其是代表當事人並在法庭上發言的律師 。
- 律師 (lawyer):以提供法律諮詢、起草正式協議或在法庭上代表當事人為職務的人
美國律師公會
美國律師公會將這兩個術語(lawyer and attorney)視為可互換,並將兩者皆與執業許可掛鉤。該公會在其公眾教育網站上指出:「lawyer(亦稱 attorney、counsel 或 counselor)是指持有執業許可的專業人士,負責就法律事務向他人提供建議並代表他人行事。」
該定義並未將 lawyer 僅界定為持有法律學位者。根據此定義,一個人必須通過州律師資格考試並取得執業許可,方能被視為律師 lawyer 或 attorney。美國律師公會的《專業行為模範規則》同樣在全文中使用 lawyer 一詞,指稱受該等倫理規則約束的專業人士,而未針對未取得執業許可的學位持有者另設一類。科羅拉多州在其規則中亦採納此種做法。
参考:美國律師公會:What exactly is a lawyer?
《加州商業與專業法典》
第 6126(a) 條:
6126 (a) 任何人士若進行廣告宣傳或自稱從事或有權從事法律執業,或以其他方式從事法律執業,而於該行為發生時並非本州律師公會之有效執業執照持有人,亦未依據法規或法院規則獲授權於本州從事法律執業,即構成輕罪,可處以最高一年之縣監獄監禁,或最高一千美元($1,000)之罰款,或併科上述罰款及監禁。若屬第二次或其後之定罪,該人應被拘禁於縣監獄不少於 90 日,惟若屬特殊情況,且判處較輕刑期或罰款更符合司法正義者,不在此限。若法院針對依本款規定之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僅判處罰款或少於 90 日之刑期,法院應將其量刑理由載入紀錄。
弊端
企圖規避「未經授權從事法律業務」的規定
- 伎倆:未取得執業執照的法學院畢業生或企業顧問,有時會自稱是「lawyer」(暗示自己僅修習過法律或持有法學學位),而非「attorney」(謬稱僅有後者才需執業執照),或反之,藉此誤導客戶,使其誤以為他們依法有權提供法律建議或起草法律文件。
- 事實:在美國幾乎所有司法管轄區,若未持有有效的律師執業證,你既非「lawyer」亦非「attorney」。未持執照提供法律建議、代理客戶或起草訴訟文書均屬違法——此行為構成「未經授權從事法律執業」,可能被以刑事罪名起訴,或面臨嚴厲的民事處罰。
行銷與消費者混淆
- 伎倆:不肖或低品質的法律服務提供者、代筆人,或非律師的文件起草者,有時會利用法律術語的模糊性,使自己聽起來更具權威性,或規避廣告規範。
- 事實:各州律師公會(受《美國律師公會模範規則》第 7.1 條等倫理規則規範)嚴格禁止就律師公會會員資格或專業資歷向公眾提供誤導性資訊。試圖在「lawyer」與「attorney」之間玩文字遊戲,將使廣告主面臨紀律委員會的嚴厲處分。
授權書與從事法律執業
- 常見誤解:人們有時會將「受權人 attorney」(即在財務或醫療授權書中被指定為他人做出決策的人)與「attorney-at-law 執業律師」混為一談。
- 事實:事實代理人無需具備律師資格,亦無需通過律師資格考試。非法律專業人士偶爾會誤解或曲解此角色,彷彿其擁有實際上並不具備的廣泛法律權限。
寓意
問題不在於你對術語的誤解,而在於你洩露了老闆的秘密:他的顧問們在人事任命上並未給予他恰當的建議。這讓他顯得很愚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