鱷魚頭老襯底

Yufen Chun 2026-10-21 1 min read {Quotes} [Philosophy]

美英法律職位對比

美國律師制度並不區分 barrister(大律師)與 solicitor(事務律師),也沒有像英國那樣法定的 legal executive(特許法律行政人員)制度。 美國實行的是一體化律師制度(Fused Profession)。以下是美國與英國體制的核心差異對比:

職位概念 英國 / 英聯邦體制 美國體制
出庭與事務 區分為 Barrister(專職出庭)與 Solicitor(處理法律事務)。 不區分。通過州律師考試(Bar Exam)後,即統一稱為 Attorney-at-law 或 Lawyer,同時擁有出庭和處理一般法律事務的資格。
法律行政人員 Legal Executive:具備特定法律領域資格的專業人員,可獨立執業。 無此法定職位。性質最接近的是 Paralegal(律師助理),但他們不能獨立執業,必須在律師監督下工作。

深入了解美國的法律職稱

在美國常見的誤解

朗文線上辭典

美國律師公會

美國律師公會將這兩個術語(lawyer and attorney)視為可互換,並將兩者皆與執業許可掛鉤。該公會在其公眾教育網站上指出:「lawyer(亦稱 attorney、counsel 或 counselor)是指持有執業許可的專業人士,負責就法律事務向他人提供建議並代表他人行事。」

該定義並未將 lawyer 僅界定為持有法律學位者。根據此定義,一個人必須通過州律師資格考試並取得執業許可,方能被視為律師 lawyer 或 attorney。美國律師公會的《專業行為模範規則》同樣在全文中使用 lawyer 一詞,指稱受該等倫理規則約束的專業人士,而未針對未取得執業許可的學位持有者另設一類。科羅拉多州在其規則中亦採納此種做法。

参考:美國律師公會:What exactly is a lawyer?

《加州商業與專業法典》

第 6126(a) 條:

6126 (a) 任何人士若進行廣告宣傳或自稱從事或有權從事法律執業,或以其他方式從事法律執業,而於該行為發生時並非本州律師公會之有效執業執照持有人,亦未依據法規或法院規則獲授權於本州從事法律執業,即構成輕罪,可處以最高一年之縣監獄監禁,或最高一千美元($1,000)之罰款,或併科上述罰款及監禁。若屬第二次或其後之定罪,該人應被拘禁於縣監獄不少於 90 日,惟若屬特殊情況,且判處較輕刑期或罰款更符合司法正義者,不在此限。若法院針對依本款規定之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僅判處罰款或少於 90 日之刑期,法院應將其量刑理由載入紀錄。

弊端

寓意

問題不在於你對術語的誤解,而在於你洩露了老闆的秘密:他的顧問們在人事任命上並未給予他恰當的建議。這讓他顯得很愚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