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字旗最高法院星期三( 12 月 20 日)就一宗具里程碑意義的訴訟裁定,人工智能系統(AI)不能注冊爲一項專利的「發明者」。
法院判決書在這裏。
新聞簡報在這裏。
爭議的法律問題:
“(a) 1977 年《專利法》(”1977 年法”)第 13(2)(a) 條是否要求在所有情況下,包括在申請人認為發明是由人工智慧機器在沒有傳統人類發明人的情況下創造的,都必須指定一個人為發明人?”
“(b) 1977 年法案是否規定了在沒有指定人類發明人的情況下授予專利?”
“(c) 在人工智慧機器發明的情況下,該人工智慧機器的所有者、創造者和使用者是否有權獲得該發明的專利授權?”
不爭議的事實:
該案涉及兩項英國專利申請(“申請”),上訴人 Thaler 博士(在申請中)稱這兩項發明是由一台名為 DABUS 的人工智慧機器在沒有傳統人類發明人的情況下創造的。 Thaler 博士是 DABUS 的唯一所有人、創造者和使用者。 DABUS 是否自主創造發明不存在爭議。
2019 年 12 月4 日,專利、設計和商標總審計長(答辯人)根據 1977 年《專利法》第 13(2) 條做出決定,拒絕接受 DABUS 在申請中被指定為發明人,理由是 DABUS 並非 1977 年《專利法》第 7 條和第 13 條所設想的人。 Thaler 博士就答辯人的決定提出的上訴,被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駁回。他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