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Bono

Yufen Chun 2021-06-20 1 min read {Philosophy} [Philosophy]

開場白

報紙報道了一宗申請 pro bono 的案件。被告人的大律師是法援處委派的。預審時,大律師想找其他大律師以 pro bono 的方式加入,法援署表明不同意,而法庭亦直言有保留。

類研究猿想起 1988/1989 年耳聞目睹的一宗案件。

永不認罪的嘉里

被告是位年輕人。他被控販運危險毒品。他不認罪。陪審團判定他有罪。法官押後聽取求情和判刑。在押後期間,代表被告的律師事務所向法庭提交「終止代表被告人的通知書」。換句話說,被告人將會沒有大律師代表他求情。

按電影情節,這些事情會發生。當警察逮捕一名毒品販運者後,背後的老板會指示律師代表販運者抗辯。這是「安家費」的一部分。定罪後, 一些老板會終止律師代表。這是個錢的問題,少了求情和判刑的堂費支出。

在求情的當天,大律師卻出現了。他被告知有一份「終止代表被告人的通知書」。他說他知道。他還說,他不會丟下他的當事人不理。他將請求法官允許他無償代表被告。

法官允許大律師直接與被告交談。被告也希望大律師能為他求情。法官便允許大律師在沒有律師的指示下為被告求情。這就是法官的固有管轄權的權力。

眾人稱這位大律師為 NPGG「永不認罪的嘉里(Gary)」(Never Plead Guilty Gary)。他的真名是 Gary Alderdice,是 Legal Department (律政署) (前律政司)的前檢察官。

收場白

這是個 “pro bono publico” 的好例子,與報紙報道的不同。

“Pro bono publico”(簡稱 “pro bono”),是拉丁文,意思是 “for the public good”(為社會公益)。

“Pro bono publico” 的真正含義,源自大律師 / 律師一向以來所肩負的專業責任,就是為秉持公義盡一分力。

“Pro bono” 能夠讓那些在社會上被邊緣化,且不能享有法律援助的群體,得以享有更大程度的司法公義。

“Pro bono” 這一用語,現時給外行人,當作免費的意思,指以法律專業知識和才能,提供服務,但不收分文,或只收取象徵式費用。

報紙報道的老外大律師忘記了 “pro bono” 的真正意思,仍然是指 “pro bono publico” 嗎?

律師如果只是為家族、朋友、客戶提供免費或減費的法律服務,這並不屬於公益,充其量只是一種特惠性質的服務,讓別人在某方面得益(而其目的,通常是為了維持某種個人或業務關係),但由於其尋求持續或加強一種密不可分的關係,這有可能會導致產生更高的法律衝突風險,並且違反保密責任。特惠服務不屬於公益,而後者的目的,是要為無法尋求司法公義的人提供幫助。普遍而言,他們包括該些不符合資格享有政府所資助的法律服務的人、沒有經濟能力支付私人法律服務的人、被邊緣化的人,以及給他們提供協助的機構,而因此,他們未能享有在法律意見或法律代表方面的實際與適時資源。

如果有律師代表自覺能力不足,最初應不應接下案件呢?應不應示意法援署另請高明呢?如被告樂意接受律師代表免費義務協助,法援署應不應撤回原訂指示律師團隊,以確保公帑用得其所?

在英美法系國家的許多大學中,法律學系會提供免費法律諮詢計劃。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與當值律師服務計劃合作,便在港大校園提供一項免費法律諮詢計劃, 網頁連結在此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