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錄自《我一定是頭腦有洞,才唸法律系:律師、法官的養成之路,以及法律邊緣人的入世告白》,遠流出版,國際書號 (ISBN): 9789573284239。
這是台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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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我們前面提到的,律師其實有點像「翻譯」的角色,用法律的語言,幫助原告或被告表達他的意思。 ·····
而在德國,法學教育側重於訓練學生成為「法官」。這與大陸法系的法學教育有關,大陸法系的法律教育,重視演繹法,也就是會把一個一個的法律事實,拆解成細緻的法律概念, 比較重視「 A 法律要件 + B 法律要件 = C 法律概念」。也就是將一個一個又一個社會事實,套進我們所學習過的法律要件,藉此推導出結論。例如:發生命案,檢察官認為行為人觸犯殺人罪,法律人就會去判斷「行為人是誰」「行為人是否做出什麼行為」「被害人是否發生死亡結果」「兩者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等等。簡單來說,將一個又一個事實套進我們學過的法律概念,最後就會產生一個結果:對就是對,錯就是錯。這樣的訓練雖然讓我們的邏輯變得縝密,卻也可能讓法律人思維僵硬。 ·····
首先,如同我們前面所說的,法律並沒有標準答案,只有最適合的答案。我們一直強調,同一個爭議問題,從不同角度觀察會得到不同的說法, 並且法律見解也會與時俱進。在確信該法律見解沒有錯誤的情況下,每一個法官都可以根據自己的良知與價值觀,採取他認為最適合的解決方法。如果當事人不服該法官的判斷,可以透過「上訴」來救濟。我國的數千位法官,每一位都有不同的成長背景,對於法律的見解也不一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