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錦色

Yufen Chun 2020-06-07 3 min read {Quotes} [Philosophy]

開場白

類研究猿說的是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的法律。類研究猿看到身邊的朋友之間和他們與家人之間爭論得很激烈,有感而發。

當人們談及外聘檢察官工作或為被告人辯護時,他們很快就會展開激烈的辯論。這是因為被告人是 「黃色」的。他們可能是醫學、法律或教育界的夫妻,受過專業分析的訓練。他們可能是好朋友。他們可能原本是老外說的 Clapham omnibus 上的乘客,但現在就 inflate the issues out of proportion。

一說「藍」和 「黃」,他們開始指出對方的錯誤;另一方可能只是提及「要從不同角度多了解,核實了再相信,不要讓情緒影響判斷。」 這就是香港的 「藍」和 「黃」效應。「藍」和 「黃」是按英文字母順序提及。按筆畫,就是「黃」與「藍」。

在討論之前,原則上應該先對術語進行定義,即甚麼是「黃」,甚麼是「藍」。但是,類研究猿在這裡提到的,是外聘律師和訟辯人的職責。 「藍色」和「黃色」的定義變得無關緊要。被告人是否定罪與「藍色」和「黃色」無關。

開場白說的激烈的辯論,不是法律辯論;而是變成信仰辯論。

律師為甚麼要為有罪的人辯護

按聯合王國的法律,在毫無疑問地證明被告有罪之前,應推定其無罪。 中國也是一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規定: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五十四條 釆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釆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第五十六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律師為甚麼要為有罪的人辯護?這是一個古老的問題。一個稱職的律師(a lawyer worth his salt)應該知道答案。

律師為被告人辯護是因為:

  1. 辯護權是基本人權,是維護自由、安全等實體性權利的一種程序性權利;

  2. 無罪推定;

  3. 刑事法治和社會公義的最大威脅來自刑事司法權力的濫用或懈怠;和

  4. 未經法院審判,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參考:

  1. Dershowitz A.M. (2013) Why I Defend the Guilty and Innocent Alike. In: Smith A., Freedman M.H. (eds) How Can You Represent Those People?. Palgrave Macmillan, New York, pp.65-71.

  2. Brent E. Newton. How Can you Defend a Person You Know is Guilty? Reflections of a Public Defender. 33 Am. J. Trial Advoc. 2009-2010. pp. 167 – 176.

  3. Rinat Kitai. Protecting the Guilty. 6 Buff. Crim. L. Rev. 2002 - 2003. pp. 1163 – 1187.

  4. Rober C. Cramton. Why Defend the Guilty? 11 Cornell Law Forum (Faculty ed.) (1984 - 1985) pp. 2 - 4.

  5. William F. Cahill. Solution of Defense of the Guilty. 17 Cath. Law. 1971. pp. 355 – 361.

  6. Robert G. Kendall, III. Defense of the Guilty? Right or Duty? 15 Ala. L. Rev. 1962-1963. pp. 491 – 496.

  7. Louis J. Rosenberg. The Status of an Attorney Defending a Guilty Client. 10 Yale L.J. 24 October 1900 - June 1901. pp. 24 - 27.

  8. George D. Watrous. The Moral Right to Defend the Guilty. 2 Yale L.J. October 1892-June 1893 pp. 41 – 53.

再者:

「司法審判不是為了確定所調查的過去事件的最終真相,而是為了確定所發生的事情的一個具有可接受的正確概率的版本。」 —— — Richard Glover. (2012). Murphy on Evide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age 3.

「程序參加者如果完全缺乏立場上的對立性和競爭性,就會使討論變得遲鈍,從而影響決定的全面性、正確性。」——季衛東。《法治秩序的建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第 26 頁。

外聘檢察官工作

英國檢察官是「甚麼」?

  1. 鄭曦,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英國檢察官選任、懲戒制度及其啟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日報,2019 年 5 月 11 日。

  2. 呂澤華。英國檢察官培養制度及其啟示。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7) 05-0150-23。

皇家檢控署的《國家訟辯人標准》指出訟辯人需要做到以下專業道德的幾點:

  1. 訟辯人應始終遵守《英格蘭和威爾士律師協會行為守則》、《律師行為守則》或《ILEX行為守則》所載的專業機搆的要求。
  1. 訟辯人應熟悉控方和辯方律師的專業職責。
  1. 訟辯人應遵守適用於他們的任何其他專業守則或道德聲明。
  1. 訟辯人應精通《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并應確保他們遵守這些規則。
  1. 訟辯人應以穩健、堅定和公平的方式進行任何起訴。控方律師應帶頭在法庭上發言。
  1. 訟辯人決不能誤導法庭。所有事實信息(如以前延期的原因、以前申請的細節、拖延的原因)必須完全清楚和明確。
  1. 訟辯人應根據《刑事訴訟程序規則》的首要目標,公平和獨立地檢控案件。
  1. 訟辯人應遵守《檢控律師須知》和任何針對案件的指示。
  1. 訟辯人應遵守《皇家檢察官準則》,包括對案件進行持續審查的要求。
  1. 訟辯人應遵守《人權法案》。
  1. 訟辯人應遵守關於 《法克哈森准則》的「檢控律師的作用和責任 」。
  1. 訟辯人應遵守皇家檢控署公布的其他政策和程序,特別是《犯罪受害者行為守則》和《檢察官保證書》。
  1. 訟辯人應了解實踐中的平等和多樣性問題,包括皇家檢控署的平等和多樣性政策,以及對外聘訟辯人而言,皇家檢控署的律師平等和多樣性期望聲明。

《皇家檢察官準則》規定:

一般原則

2.1. 在一個民主社會中的刑事司法系統裡,檢察官的獨立性是非常重要的。檢察官與起訴決定過程中非相關的個人或機構是獨立分開的。 皇家檢察官也和警察及其他調查單位獨立分開。檢察官必定要能自由執行他們的專業任務,不能有政治干預,也絕不能有來自任何其他方面的不恰當壓力或影響。

2.7. 當做決定時,檢察官必需要公平和客觀。 他們絕對不能讓任何個人的看法影響自己的決定,例如對嫌犯﹑被告﹑受害者或任何證人之道德觀﹑國家背景﹑性別﹑殘障身份﹑年齡﹑宗教或信仰﹑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等的看法。 他們的動機也絕對不能受政治考量的影響。 檢察官必須總是本著司法公正來行事,而不僅僅是以獲得有罪的判決為目的。

2.8. 檢察官必須在他們對每一個案件的辦理方式上都平衡一致,有責任保護嫌犯和被告的權利,同時盡可能為受害者提供最佳的服務。

是否起訴的決定

3.6. 檢察官對警方或其他調查者交來的案件進行審核。審核是一個持續的過程,檢察官必須在案件的發展過程中,周到考慮任何情況改變。 這包括辯方有什麼新的事態發展﹑任何應該合理開展的進一步調查,以及收到任何未被使用﹑但有可能貶低控方或協助辯方的訊息材料。若這些訊息材料達到一定的程度則需要改變起訴內容﹑停止或中斷起訴。 若要停止對案件的起訴,在選擇終止的方式時需要謹慎 ,因為這可能影響到受害者在 “受害者審核權利” 方案下的立場。 在情況允許的情況下, 檢察官應該在考慮改變罪名或停止案件前諮詢調查者。 檢察官和調查者密切共事,但案件是否進行的最終決定責任,還是在皇家檢控署身上。

《全套準則查驗 》

4.1. 檢察官必須在案件通過 《全套準則查驗 》的所有兩個階段後,才能開始或繼續一項起訴。除非可以應用《門檻查驗 》時方可例外 (見第五部份)。

4.2. 《全套準則查驗 》 有兩個階段:(i) 證據階段;接著進行 (ii) 公眾利益階段。

4.3. 《全套準則查驗 》 應該應用於:

  1. 當所有計劃進行的各種合理調查都得到執行;或
  1. 在調查完成前,如果檢察官確信任何進一步證據或訊息材料不大可能影響《全套準則查驗 》 的應用,無論對控方而言有利與否。

4.4. 在大部份的案件中,檢察官應該在考慮是否有足夠證據起訴之後,再考慮公眾利益。然而,也有的案件很明顯,在審核所有證據之前,即清楚進行起訴不符合公眾利益。在這些狀況下,檢察官可以做出不繼續訴訟程序的決定。

4.5. 只在在檢察官對刑事罪行的各方面都已有明確瞭解,而且能夠為公眾利益做出全面的評估之後,才能做出此樣的決定。 若檢察官沒有足夠的訊息做出此樣決定,調查應該繼續,之後依據此部份列出的《全套準則查驗 》 做出決定。

證據階段

4.6. 檢察官必須確信有充分證據,對每一個嫌犯的每項指控獲得符合實際的,被定罪的可能性。他們必須考慮辯方可能有的辯解,以及這些辯解可能如何影響嫌犯被定罪的可能性。沒有通過證據階段的案件,絕對不能繼續進行,無論案件多嚴重或多敏感。

4.7. 對於嫌犯被定罪的可能性的觀點,是根據檢察官對證據的客觀評估做出的。這包括對辯方所做的任何辯解,提交的,以及他們可能倚賴的其他訊息。 這意指一個客觀﹑公正不偏頗及合理的陪審團﹑治安推事席或法官單獨聆訊案件時,在獲得適當的引導下,依據法律行事時,較可能對於被告所被指控的罪名定罪。該種評估和刑事法庭必要執行的評估不同。法庭只能在確信被告有罪的狀況下方可為被告定罪。

4.8. 當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起訴時,檢察官應該問自己以下的問題:

  1. 證據能否在法庭上使用?
  1. 檢察官應該考慮特定證據之可採納性是否有任何問題。 因此,檢察官應該評估:

法庭認為證據不能被採納的可能性,以及

證據對整體證據而言的重要性。

  1. 證據是可靠的嗎?

檢察官應該考慮是否有任何原因能質疑證據的可靠性,包括其正確性或完整性。

  1. 證據是可信的嗎?

檢察官應該考慮是否有任何原因能質疑證據的可信度。

  1. 有任何其他訊息材料可能影響證據的充足性嗎?

檢察官必須在這個階段和整個案件處理過程中,考慮是否有任何訊息材料會影響證據充足性的評估,這包括警方所持有的已檢視和未檢視的訊息材料,以及透過合理的各種查詢能取得的訊息材料。

公眾利益階段

4.9. 在每一個案件中,當有充足證據可以為起訴提供正當的理由,或是提議庭外處置,檢察官必須接著考慮在公眾利益下,此項起訴是否有需要進行。

4.10. 絕不能因為通過證據階段,就一定起訴。通常情況下是會進行起訴,除非檢察官確信有公眾利益的因素,傾向於不起訴勝於起訴。 在某些案件中,檢察官可能認為給罪犯機會做庭外處置的方式,而非訴諸法庭,會更恰當地滿足公眾利益。

4.11. 當對公眾利益做決定時,檢察官應該考慮以下段落 4.14 a) 到 g) 中所列出的每一個問題,以辨認和決定相關的公眾利益因素是傾向還是不傾向起訴。 這些因素,與任何於起訴署長 (DPP) 所頒發的相關指引方針或政策中列出的公眾利益因素加在一起,應該能使檢察官對公眾利益做出一份整體性的評估。

4.12. 在段落 4.14 a) 到 g) ,每一個問題下面所列之解釋文字,為檢察官考慮每一個問題時提供指引方針,以決定是否能辨認出公眾利益因素是傾向還是不傾向起訴。所列的問題並非詳盡,也不是所有問題都跟每個案件相關。 每個問題所佔的比重,以及辨認出的因素,也會因每個案件本身之事實和法律依據有所不同。

4.13. 很有可能其中單獨的一項公眾利益的比重,會超過其他數個因素,而使得觀點 傾向於相反的方向。 雖然在某個特定案件中,可能有公眾利益因素傾向於不起訴,不過,檢察官應該考慮是否還是要進行起訴。隨後, 將那些因素呈交給法庭,讓法庭在宣 判時考慮。

4.14. 檢察官應該考慮以下每一個問題

  1. 犯下的罪行有多嚴重?
  1. 嫌犯的罪責程度是什麼?
  1. 受害者的情況及所受的傷害是什麼?
  1. 在犯罪的時候,嫌犯的年齡和成熟度為何?
  1. 對社區的影響是什麼?
  1. 起訴是否為適當的行動?
  1. 訊息的來源是否需要保護?

《門檻查驗 》

5.1. 在個別情況下,即使沒有通過 《全套準則查驗 》 ,也可以應用 《門檻查驗 》來起訴嫌犯。 案件的嚴重性或情況必須能提供正當理由來做出立即起訴的決定,而且對於反對保釋必須有很足夠的理由。

5.2.必須非常仔細地檢驗《門檻查驗 》裡的五個條件,以確保只在有需要時才應用,以及不會在時機不成熟時對案件進行起訴。 在應用 《門檻查驗 》 前,所有的五個 條件都必須先達到。 任何一個條件沒有達到時,則不需要去考慮任何其他條件,因為如此一來則不能應用 《門檻查驗 》 ,嫌犯也不能被起訴。

第一個條件:有合理的原因懷疑將被起訴的人犯了罪行

第二個條件:能獲得進一步的證據來獲得定罪

第三個條件:案件情況的嚴重度,為做出立即起訴決定提供正當理由

第四個條件:依據《1976年保釋法》有持續的、充分理由拒絕保釋,並且依據案件的所有情況此舉為適當之舉

第五個條件:起訴嫌犯符合公眾利益

英國公務員政治中立

按照英國憲制,在大選中勝出的政黨可組織政府,按該黨政綱施政。假如執政黨落敗,另一政黨上台,所有主管政府部門的部長,均要更換。英國公務員政治中立是個清晰的概念:不論上台的是哪個政黨,各部門的公務員都要照樣和政府任命的部長合作,提供意見,好好地執行政策。

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

英國的公務員守則規定:

你必須:

  1. 無論你的政治信仰如何,都要盡你最大的能力為政府服務,保持政治上的公正,并符合本守則的要求,無論你自己的政治信仰如何。
  1. 以值得并保持部長們信任的方式行事,同時確保你能夠與未來政府中,可能需要你服務的人,建立同樣的關系;以及
  1. 遵守對你的政治活動所規定的任何限制。

你不得:

  1. 以黨派政治考慮的方式行事,或:
  1. 將官方資源用於政黨政治目的;或
  1. 讓你的個人政治觀點來決定你的任何建議或行動。

訟辯人也應如此吧?

收場白

每年,學生問類研究猿,「Dr 淳,你是甚麼色的?」

類研究猿說,「在下是雜錦色的。」類研究猿想起了自閉症意識絲帶。它在 1999 年被採納為認識自閉症的普遍標志。拼圖圖案反映了自閉症譜系的復雜性。不同的顏色和形狀代表了生活在自閉症中的人們和家庭的多樣性。

類研究猿缺乏與他人交流或交流技巧,孤獨離群,不會與人建立正常聯系。類研究猿是雜錦色的,當之無愧。舊雨新知,多多包涵。

格奧爾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爾,德國哲學家,曾經說過:

「一個民族有一些關注天空的人,他們才有希望;一個民族只是關心腳下的事情,那是沒有未來的。」

2007 年 9 月 4 日,《人民日報》發表了溫家寶總理的詩作《仰望星空》。溫總理在題記中寫道:

「一個民族有一些關注天空的人,他們才有希望;一個民族只是關心腳下的事情,那是沒有未來的。我們的民族是大有希望的民族!我希望同學們經常地仰望天空,學會做人,學會思考,學會知識和技能,做一個關心世界和國家命運的人。」

後記

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務員政治中立是甚麼意思?類研究猿的總結是:

  1. 「政治中立,確保公務員不因個人立場,影響好好地執行政府政策。」

  2. 「當在任政府作出政策和行動決定,公務員於職務范圍以外,有發表政見的自由,只要沒有機會損害自己不偏不倚的形象,只要不會影響那些可合理地被視為與他個人政治立場有關的政府服務的公信力,要不會令人質疑和影響自己全面切實地執行政府的政策和決定。」

  3. 「當在任政府作出政策和行動決定,公務員不論個人意見如何,必須全心全力支持,執行有關的決定。公務員在參與公開辯論或討論公共事務的場合,或在這些場合發表意見,須確保其言行與在任政府的政策及決定一致。公務員履行職責時,不管個人信念及政治理念如何,也要忠誠於特區政府。」

參考:

  1. 現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公務員須強化國家觀念》,2020 年 6 月 8 日。

  2.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2020 年 4 月 25 日的聲明

「司法機搆獨立及公正的執行司法工作,是香港法治的基石。根據《基本法》,法官對社會大眾有責任,必須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公平公正、無懼無私地審理案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應反覆強調的。」

「上述原則當中重要的一環,乃是法官及司法人員絕對不可偏頗。同樣重要的是,觀感上他們亦不可被合理地理解為對任何人士或因由有所偏頗。因此,法官及司法人員必須避免就社會中具爭議或可能訴諸法院的議題,非必要地在公開場合(包括於判辭中)發表任何意見,尤其是任何一種政見。當法庭需要在解決案件中的問題時,就具爭議性的政治議題發表意見,該意見必須慎重和經過斟酌衡量,并且不能超過處理當前問題的合理需要。」

「不依循這些原則的話,會削弱公眾對司法機搆的獨立運作及公正的信心及觀感。一名法官或司法人員公開發表不適當或無必要的政見,有機會損害自己不偏不倚的形象,亦會影響他審理那些可合理地被視為與他個人政治立場有關的案件的公信力。」

  1.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羅智光,立法會2019年6月5日,會議過程正式紀錄,第 8181 頁。

「公務員一直須要恪守《公務員守則》所闡述的基本信念,包括政治中立。而公務員政治中立是指不論公務員本身的政治信念為何,必須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竭盡所能地履行職務。在履行公職時,他們不得受本身的政治聯繫或信念所支配或影響。他們須以公正持平的態度執行決定,以及管理所屬範疇的公共服務。」

  1. 前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局長就「維持公務員政治中立」動議辯論的發言全文》,2007 年 11 月 28 日。

  2. 前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立法會四題:公務員保持政治中立的原則》,2004 年 6 月 9 日。

  3. 公務員事務局,《研究擬議主要官員問責制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保持公務員隊伍廉潔守正、誠信不阿的特質》, 立法會 CB(2)1822/01-02(04) 號文件,2002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