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屎唔偷食嘅 3 個古仔。
第一,「擔屎」,舊陣時,農戶會委託挑糞工入城「倒夜香」,有工人會把部分留來用係自己嘅田度,咁叫「偷食」。
第二,「擔屍」,安葬死者嘅仵作,唔會趁死者家屬唔為意,或者係安葬前,偷陪葬品,即係「發死人財」。
第三,「儋石」,明代著名思想家陳獻章,行走江湖個名係白沙先生,為人清高,唔滿意官場腐敗,退隱家鄉番禺。生活清苦,向鄉里借貸,都唔接受當時都御史鄧廷瓚每月比嘅「一石米」。普通話嘅「石」、「屎」音近。
三個古仔,邊個先係出處呢?三個解释都唔合邏輯。
参考:文匯報,《粵語講呢啲》,2017-01-03。
另一廂,終院表示,上訴人考慮過、而決定毋須披露自己的利益,此決定或可稱為「有意」,但若他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他有責任披露,則不可指他忽視披露的責任,即使決定是錯誤,亦不等同是明知故犯或隱瞞。
咁,無啦啦,整達疤。
烈顯倫,大紫荊勳賢,CBE,SC,JP(英語:Henry Denis LITTON),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1997 年-2000 年),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有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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