楓葉國俏麗人問為甚麼「袋鼠法庭」和袋鼠有關。
類研究猿複制康乃爾法學院(Cornell Law School)的解釋如下:(itools 翻譯)
「袋鼠法庭」一詞是個習慣用語,指的是法庭的審理程序嚴重偏離公認的法律規範,以至於無法被視為公平公正。
「袋鼠法庭」這個標籤是一種嚴厲的譴責,通常只用來指責那些審理嚴重冤案的法官。 「袋鼠法庭」一詞帶有不當行為的暗示,這意味著僅僅能力不足通常不足以構成使用「袋鼠法庭」的理由。法院可能被指控為「袋鼠法庭」的常見原因包括:
- 法院對其中一方當事人表現出極度偏袒。
- 法官與其中一方當事人有勾結。
- 被告的正當程序 權利沒有受到尊重。
- 整個過程進行得過於倉促,雙方無法獲得公正的審判。
- 陪審團並不公正。
- 整個過程缺乏禮儀。
- 法院對法律的解釋方式會迫使一方採取完全不合理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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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人們普遍認為「袋鼠法庭」一詞起源於澳大利亞,但實際上它起源於 19 世紀早期的美國,而非澳大利亞。關於這個習慣用語的起源,目前有兩種相互競爭的說法。
更流行的解釋是,「袋鼠法庭」一詞的出現是為了形容那些在邊境地區「跳槽」的法官,他們很少顧及做出公正的判決。(類研究猿的補充:當時法官在偏遠地區流動辦案,收入來自辦案數量,像袋鼠一樣跳來跳去,輕率作結論。另一說是比喻其程序如袋鼠亂跳般無理。)
另一些字源學家認為,這個術語指的是處理「非法佔地者」(被指控在其他礦工土地上勘探的金礦工人)案件的臨時性、非正式法庭。這些法庭設立倉促,監管力道相對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