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鑑定意見

Yufen Chun 2023-11-25 1 min read {Lectures} [Philosophy]

2023 年 8 月 15 日,最高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鑑定人提供虛假鑑定意見的,該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理。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鑑定人提供虛假鑑定意見,如果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若行為人提供不真實的鑑定意見時,主觀心態是故意,則應認定為「提供虛假鑑定意見行為」;如果主觀心態是過失,或者是限於技術能力不足等客觀原因的無過失心態,則應認定為提供「錯誤鑑定意見」行為。

追究虛假鑑定意見提供者的刑事責任,例如,「偽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虛假訴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