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對誰說?對方背景明白甚麼?基於甚麼概念(行政概念、地區概念、地理概念、法律概念、等等)?想說甚麼?其他人背景明白甚麽?
背景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大公報,通識平台:「國內」「內地」「大陸」含義相近 差異要辨別:
香港人口中的「國內」、「內地」、「大陸」三詞的意思大致相同,都意指港澳台以外的中國領土,不少人或單用,或混用,搞不清它們的含義,有澄清之必要。
「國內」指中國之內。回歸後,香港在國內,澳門也在國內,即使兩岸分裂,兩地的最高法律都承認兩岸在一國之內,因此台灣也在國內。要言之,香港人把深圳河以北的地區呼為國內,政治固然不正確,地理觀念也不正確。
回歸後,港人開始接受「內地」一詞,大多數人都以它來代替「國內」。香港是沿海城市,把大陸地區呼為內地大致上恰當。不過,「內地」並非港澳人士的專利品,因為西藏、新疆等地區也同樣將其他省市視為內地。
值得一提的是,台灣絕不稱對岸為「內地」,只稱「大陸」;同樣地,中央只對港澳自稱內地,絕不對台灣使用此詞,標準用語是「大陸」或「祖國大陸」。為什麽會有這樣的差別呢?原來在日治時期(1895-1945 年)的台灣,台灣人口中的內地是指日本,日本殖民統治者也對台灣臣民自稱內地。為了籠絡台灣人,日本政府曾推行「內台一體」政策,「內」即日本內地。「內地」一詞還存在於日語漢字中,讀音是「naichi」。如此敏感的用語,兩岸政府又怎會隨便用來自稱或稱呼對方呢?事實上,台灣是海島,稱呼對岸的廣闊土地為大陸是貼切的。香港人使用「大陸」的頻率比「內地」和「國內」更高,但似乎帶點土味,不及「內地」般莊重。
北京市语委办公室,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2016年7月修订):
四、港澳台和领土、主权类
32、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避免让人误以为香港、澳门是“国家”。尤其是与其他国家名称连用时,应注意以“国家和地区”来限定。
33、不得将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不宜将内地与香港、澳门简称为“内港”“内澳”,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澳门)”,或者“京港(澳)”“沪港(澳)”等。
34、“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35、不得将港澳台居民来内地(大陆)称为来“中国”或“国内”。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国内)旅游”,应称为“港澳台游客来内地(大陆)旅游”。
39、区分“香港(澳门)居民(市民)”和“香港(澳门)同胞”概念,前者指居住在港(澳)的全体人员,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也包括中国籍居民和外国籍居民,后者则指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
40、区分国境与关境概念。国境是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土范围,从国境的角度讲,港澳属“境内”;关境是指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区域,从关境的角度讲,港澳属单独关税区,相对于内地属于“境外”。内地人员赴港澳不属出国但属出境,故内地人员赴港澳纳入出国(境)管理。
41、将港澳台业务单列为国内业务的特殊类别加以规范管理,将往来内地及港澳台之间的交通线路称为“港澳台航线”或“国际/港澳台航线”;将手机“港澳台漫游”业务单独表示,或称为“国际/港澳台漫游”,也可称为“跨境漫游”或“区域漫游”。
42、不得将港资、澳资企业划入外国企业,在表述时少用“视同外资”,多用“参照外资”。
43、内地与港澳在交流合作中签订的协议文本等不得称为“条约”,可称为“安排”“协议”等;不得将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专属名词用于内地与港澳。
44、涉及内地与港澳在司法联系与司法协助方面,不得套用国际法上的术语,如内地依照涉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与港澳开展司法协助,不得使用“中外司法协助”“国际司法协助”“中港(澳)司法协助”等提法,应表述为“区际司法协助”或“内地与香港(澳门)司法协助”等;对两地管辖权或法律规范冲突,应使用“管辖权冲突”“法律冲突”等规范提法,不得使用“侵犯司法主权”等不规范提法;不得使用“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表述,应称为“移交或遣返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45、不得将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称为“主权移交”“收回主权”应表述为中国政府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政权交接”。不得将回归前的香港、澳门称为“殖民地”,可说“受殖民统治”。不得将香港、澳门视为或称为“次主权”地区。
46、不得使用内地与港澳“融合”“一体化”或深港、珠澳“同城化”等词语,避免被解读为模糊“两制”界限、不符合“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4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机构和制度安排,应按照基本法表述。如“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不得说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不得说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香港、澳门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不得说成“三权分立”。
漢英對照
中国翻译協会,中国时政术语汉英对照(2012-2018年):
一、政治领域 POLITICS
49、中国大陆 the Chinese Mainland / China’s Mainland
世联番譯,责任必须落实 监管尚需到位——公共场所英语标示纠错有感(之三):
“中国大陆”的英译文绝不能用 Mainland China,而应是 the Chinese Mainland, Mainland of China 或 China’s Mainland。对此,过家鼎大使编写的辞书有清楚的阐述,中国外文局副局长、中国翻译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黄友义早在 2003 年的《中国翻译》中就严厉批评过 Mainland China 这一错译。近些年,连 CNN 和 BBC 网站说起”中国大陆”来,虽仍以西方的传统说法为主,但有时也采用我国官方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可:
(一) 續簽或修改原有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和協議;
(二) 談判簽訂新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並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提供航線,以及過境和技術停降權利;
(三) 同沒有簽訂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的外國或地區談判簽訂臨時協議。 不涉及往返、經停中國內地 (Mainland of China) 而只往返、經停香港的定期航班,均由本條所指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或臨時協議予以規定。第一百三十四條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一) 同其他當局商談並簽訂有關執行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所指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和臨時協議的各項安排;
(二) 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並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簽發執照;
(三) 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所指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和臨時協議指定航空公司;
(四) 對外國航空公司除往返、經停中國內地 (Mainland of China) 的航班以外的其他航班簽發許可證。
香港法例把”中國內地”譯作 “Mainland of China”,例如: - 第 112S 章 《安排指明(與中國內地訂立的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税的安排)令》 ,版本日期︰ 22/05/2008
第 112Z 章 《安排指明(中國內地關於航空運輸)(雙重課税)令》,版本日期︰ 22/05/2008
第 112AY 章 《安排指明(中國內地) (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令》,版本日期︰ 23/04/2020
第 112BB 章 《安排指明(中國內地)(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第二議定書)令》,版本日期︰ 24/09/2020
第 112BR 章 《安排指明(中國內地)(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第三議定書)令》,版本日期︰ 27/08/2020
第 112CU 章 《安排指明(中國內地)(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第四議定書)令》,版本日期︰ 11/12/2015
第 112DH 章 《安排指明(中國內地)(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第五議定書)令》 ,版本日期︰ 19/0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