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私人刑事檢控

Yufen Chun 2020-05-27 2 min read {Lectures} [Research]

開場白

類研究猿在這裏說英國法律。

私人刑事檢控是「一項寶貴的憲法保障,防止當權者的惰性或偏袒。」(Gouriet v Union of Post Office Workers [1978] AC 435。)當權者不執法;私人刑事檢控提供了糾正措施。按普通法,每個公民都有與檢察機關完全相同的權利去提起訴訟。英國的 Prosecution of Offences Act 1985 as amended 的第 6(1) 條保留了私人起訴的權利。私人是指任何個人或業務實體。

啟動方式

私人起訴的啟動方式與公訴相同,即在裁判法院提交一份被稱為「告發」的起訴書。「告發」一經提交法庭,法庭會決定是否發出逮捕令或傳票,以確保被告人在今後的法庭上出庭。

在裁判法院,就私人刑事檢控,要求法庭發出傳票或手令前,有一些必須採取的步驟。2018 年 4 月 2 日,英國的成文法之一The Criminal Procedure Rules 2015 as amended by The Criminal Procedure (Amendment) Rules 2018的第 7.2(6) 條羅列這些步驟:

  1. 簡明扼要地概述了斷言被告人犯了指稱罪行的理由。

  2. 披露下述資料:

    • 同一申請人有沒有就現在提出的任何指控,在以前提出此類申請,以及
    • 另一名檢察官有沒有就現在提出的任何指控,在目前或以前提起任何訴訟;及
  3. 包括一項聲明,即據申請人所了解的情況、資料和相信:

    • 申請書中的指控基本屬實;
    • 申請人將在審判時提供所依賴的證據;
    • 申請人根據「告發」的指控犯罪提供的細節是真實的;並且
    • 申請書披露了所有與法院必須作出的決定有關的重要信息。

酌情權

當「告發」提交給裁判法官時,他必須按司法程序,運用酌情權去決定是否應發出傳票或逮捕令。這項酌情權不是無限的;一般的原則是,裁判法官應根據 「告發」發出傳票或手令,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這樣做。

關於行使這酌情權的主要案例是 R v West London Justices ex parte Klahn [1979] 2 All ER 221, [1979] 1 WLR 933 一案。2020年,這案仍然適用,例如在 Mohamed & Anor, R (on the application of) v London Borough of Waltham Forest [2020] EWHC 1083 (Admin)R v West London Justices ex parte Klahn 認為法院應考慮:

  1. 裁判法官必須確定所指稱的罪行是否為法律所知的罪行,如果是,則必須確定指稱的事實是否構成有關罪行的基本元素的表面證據,而且這些事實已經或將有證據支持,所指稱的罪行是否已經不受時效限制,法庭是否有管轄權,以及舉報人是否有必要的權力提出檢控,即有沒有律政部長的同意書。

  2. 如果是的話,一般來說,裁判法官應該發出傳票,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發出傳票;最明顯的是,這項申請是無理取鬧的(這可能涉及不當的別有目的及/或長期拖延),或是濫用程序,或是不當的。

  3. 因此,裁判法官應考慮整個有關情況,使他能夠信納發出傳票是適當的;即使有證據證明有關罪行,亦應考慮該申請是否無理取鬧、濫用程序或其他不當。

  4. 申請人以前是否曾與警方接觸,可能是一個相關的情況。

  5. 裁判法官没有義務進行詢問,但如果他認為有必要,可以進行詢問。

  6. 擬議的被告人無權聆訊,但裁判法官有酌情權決定他可以:

    • 要求將該申請通知擬議的被告人。
    • 如裁判法官認為有需要,為作出決定而聽擬議的被告人的陳述。

全面並如實的披露

在私人刑事檢控案件中,申請人通常不會通知擬議的被告人他會申請傳票。全面並如實的披露的義務,保護了程序的公正性。2018 年 5 月 23 日宣判的一個案件中,R (on the application of Kay and another) v Leeds Magistrates’ Court and Another [2018] EWHC 1233 (Admin)就私人刑事檢控和全面並如實的披露義務的重要性發出了深刻的警告:

實際上,檢察官單方面請求法院判決命令,他必須戴上辯方的帽子,問自己,如果他是代表被告或有相關利益的第三方,他會對法官說些什麼,而在回答了這個問題後,他必須告訴法官。

當傳票發出後,被告人可向法院要求撤銷傳票。法院認為,被告人必須證明:

  1. 申請人的不准確和/或不披露的情況,會對法官的裁決產生影響;以及

  2. 如果能證明申請人的不准確和/或不披露可能會對法官的裁決產生影響,就足夠了。

《皇家檢察官準則》2018

根據《皇家檢察官準則》2018,皇家檢控署只有在案件通過《全套準則查驗》的兩個門檻,即證據門檻和公眾利益門檻,才可提出檢控。雖然私人檢控沒有責任採用《皇家檢察官準則》2018,但法律界廣泛地認為這是最佳的做法。

然而,私人檢控人員仍然是檢控人,因此,他們須與檢控機關一樣,履行「秉行公義者」(Minister of Justice)的責任。因此,負責進行私人檢控的出庭大律師和律師必須遵守最高的誠信標準,以公眾利益為依歸,並有責任以「秉行公義者」的身份行事,而不是以委託他們提出檢控的當事人的利益為依歸。

皇家檢控署

皇家檢控署私人檢控指南

接管並繼續起訴

皇家檢控署應該接手私人檢控,繼續起訴,如果文件中明確顯示:

  1. 符合《全套準則查驗》的證據充分門檻;以及

  2. 符合《全套準則查驗》的公眾利益門檻;以及

  3. 特別需要由皇家檢控署接管起訴。

第3點是有關:

  1. 有詳細披露問題需要解決的。

  2. 檢方要求披露高度敏感的材料;或者 。

  3. 起訴行為涉及申請採取特別措施或證人匿名。

  4. 公訴行為被作為一種手段,使公訴人因雙方之間的某種形式的關係,而對被告人謀取個人目的。

接管以阻止繼續起訴

在審查案件文件後,如果皇家檢控署認為不符合 《全套準則查驗》中的證據充分或公共利益門檻的要求,皇家檢控署會接管私人檢控和停止起訴。此外,如果不停止私人檢控,可能會有損害司法利益,皇家檢控署也會接管私人檢控和停止起訴。最高法院的 R (on the application of Gujra) v CPS [2012] UKSC 52在這裡。新聞摘要在這裡

不接管私人檢控

皇家檢控署不應該接手,如果文件中明確顯示:

  1. 符合《全套準則查驗》的證據充分門檻;以及

  2. 符合《全套準則查驗》的公眾利益門檻;以及

  3. 沒有特別需要由皇家檢控署接管起訴。

有關私人刑事檢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2019 年 5 月 29 日,英國有私人刑事檢控英國國會議員,罪名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2019 年 5 月 29 日,區域法官(裁判法院)相信是一個適當的案件,可以發出傳票。案件是 Marcus Ball (Applicant) v Alexader Boris de Pfeffel Johnson (Proposed Defendant)。區域法官(裁判法院)的決定和理由在這裡

有關該決定的司法覆核在這裡。司法覆核法院推翻了區域法官的決定。

收場白

先訴情由的似乎有理,但鄰舍來到,就察出實情。

—– 箴言:18:16

誰是鄰舍?私人刑事檢控申請人?區域法官(裁判法院)?皇家檢控署?司法覆核法院?上訴法院?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