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你記得他寫了:
同是天涯淪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識。
在天願作比翼鳥,在地願為連理枝。
他也寫判詞。
唐代的司法人員,大致可分為兩種類型。一,中央和地方專職從事司法事務的官吏。二,中央及地方行政長官,兼理司法審判事務的官員。唐代為了節約司法成本,通常由行政長官兼理司法,如地方州一級的行政長官刺史、縣級行政長官縣令就同時兼理本州、本縣的司法審判事務。
白居易曾任刺史,所以也有審理案件的經歷。
《白氏長慶集》中收錄了白居易所撰寫的判詞一百零一篇。
其中一篇的案情簡介說:
得甲牛抵乙馬死,乙請償馬價。甲雲:在放牧處相抵,請賠半價。乙不伏。
意思是:
甲的牛以角相撞,觸死了乙的馬,乙請求賠償馬的價值。甲辯稱:是在放牧的地方抵死的,應當賠償馬的價值的一半。乙不接受。
白居易的判詞說:
馬牛於牧,蹄腳難防,在故誤而宜別。況日中出入,郊外寢訛:既谷量以齊驅,或風逸之相及。而牛孔阜,奮騂角而莫當;我馬用傷,踠駿足而致斃。情非故縱,理合誤論。在皂棧以來思,罰宜惟重;就桃林而招損,償則從情。將息訟端,請徵律典。當賠半價,誤聽過求。
大意為:
在放牧的地方,馬牛之間爭鬥時,踢蹄頂角的情況在所難免。對於因此造成死傷,要區分故意和過失。白天大家都把牛和馬牽到郊外去休息活動,牛馬多到經常發生接觸。牛的個頭很大,頂牛角時凶悍不可抵擋。致使他人之馬的腿折傷,進而死亡。這不是故意放縱牲畜,應當按照過失論處。這種損害如果是在厩棚裡發生的,應當按照重規定進行賠償。如果是在放牧的地方發生的,應當按照輕的規定賠償。按照唐律的規定,賠償半價即可,對於其他請求予以駁回。
唐朝初年,提出了「天下之法」的概念,對司法官員的選任實行「試判」考試,主要是考查考生對國家律、令、格、式法律條文的熟悉情況,以及在司法實踐中審斷疑難案件的能力。
參考:
賈清東在 2020 年 3 月 20 日在人民法院報寫的《非著名“法官”白居易的判詞寫作之道》。
鄭顯文在 2020 年 4 月 3 日在中國社會科學網寫的《審判中心主義視域下的唐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