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0 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 59(1A) 條規定:
在本部中,摧毀或損壞財產,就電腦而言,包括誤用電腦。在本款中,誤用電腦指 ——
- 導致電腦並非如其擁有人或其擁有人代表對其所設定的運作方式運作,即使如此誤用不會令該電腦的操作、該電腦內的程式或該電腦內的資料的可靠性減損亦然;
- 更改或刪抹電腦內或電腦儲存媒體內的程式或資料;
- 在電腦或電腦儲存媒體所收納的內容上增加程式或資料,
而造成導致 (a)、(b) 或 (c) 段所提述的任何類別誤用情形的任何作為,須視為導致該項誤用情形的作為。
審訊期間,他曾問在下:
電腦本來的設定便是用以接收和回應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 (DDoS) 的「請求」。但受害人的電腦在遭受 DDoS 攻擊時一如既往般按照程序代碼回應這些「請求」。那麼,被告人的有關的攻擊,有沒有影響到電腦的運作方式?
當時,他的有見識的僱主喜歡派他去處理棘手的案件。那是香港人類第 1 宗第 59(1A) 條案。北九龍的裁判法官宣布被告無罪釋放。
2019 年 2 月 1 日,香港終審法院就另外一宗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朱峻瑋 [2019] HKCFA 3;(2019) 22 HKCFAR 30,頒布判案理由書。
Bishop Benjamin Hoadly,在 1759 年說:
Whoever hath an absolute authority to interpret
any written or spoken laws,
it is he who is truly the Law-giver
to all intents and purposes, and not the person
who first wrote or spoke them.
誰有絕對的權力來解釋任何書面或口頭法律,歸根結底,他才是真正的法律制定者,而不是最先寫下或說出這些法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