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場白
這裏用英國的法律介紹中國的「案件比」。
粉絲和魚翅
曾經聽過英國人說:
做大律師就像做廚師一樣。你有很多顧客,包括法官,他們有不同的口味、過敏症和錢包。一個廚師,必須把很多的材料,做出一度均衡和美味的菜。廚師的飯菜受到食物背後的科學限制,大律師的菜受到法律的限制。廚師再怎麼厲害,也不可能讓水在華氏 212 度冷凍,在華氏 32 度沸騰。
正如廣東話說,「唔可以將粉絲煮成魚翅。」大律師在鐵證如山的情況下,是不可能煮出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在「濃煙滾滾,卻沒有火」的情況下,是不可能煮出「 毫無合理疑點定罪」。
但是,如果你遇到一個好的廚師,一個不好的廚師,你給他們同樣的材料,好的廚師可以煮出更加美味的菜,並且是及時的。
案件比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提出「案件比」標準,將案件具體拆分量化。
一個案件就是一道菜,要經過不同的烹飪步驟;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要經歷有關的訴訟環節, 其中可能包括 n 個非必要的環節。
一個案件要減少不必要的訴訟環節。
例子:
一個案件在裁判法官席前提出告發,當天聆取對控罪的回答,被控人認罪。那就是 1:1。
一個案件在裁判法官席前提出告發,當天聆取對控罪的回答,被控人不認罪,延期至審訊日。那就是 1:2。
一個案件在裁判法官席前提出告發,當天不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延期至另一天, 等待律政司司長的意見;下一次聆訊當天,聆取對控罪的回答,被控人不認罪,延期至審訊日。那就是 1:3。
一個案件在裁判法官席前提出告發,當天不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延期至另一天,待進一步調查。那就是 1:2。
一個案件在裁判法官席前提出告發,當天不聆取對控罪的回答,當天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移交區域法院,裁判法官指定一日作為被控人被帶到區域法院的日期;在區域法院聆訊當天,聆取對控罪的回答,被控人認罪。那就是 1:2。
一個案件在裁判法官席前提出告發,當天不聆取對控罪的回答,當天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移交區域法院,裁判法官指定一日作為被控人被帶到區域法院的日期;在區域法院那天不答辯,延期至答辯日,答辯日當天,被控人認罪。 1:3。
一個案件在裁判法官席前提出告發,當天不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延期至另一天;在另一天,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移交區域法院,裁判法官指定一日作為被控人被帶到區域法院的日期;在區域法院當天不答辯,延期至審訊日,那就是 1:4。
一個案件在裁判法官席前提出告發,當天不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延期至另一天,在另一天,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移交區域法院,裁判法官指定一日作為被控人被帶到區域法院的日期;在區域法院當天不答辯,延期至審訊前覆核日,和審訊日。審訊時有 7 個案中案,去決定 (i) 文件是否可以納入為證據,(ii) 控罪是否重疊,(iii) 控罪是否違憲,(iv) 是否可以庭上認人,(v) 是否具體的罪行和串謀該具體的罪行一拼告發,(vi) 是否有司法管轄權,(vii) 是否修改控罪,是否增加控罪。就是 1:11。
收場白
前期(調查和檢控)準備充分,不必要的訴訟環節越少,審訊的效率越高,完成度就越高。
那麼,會不會有「時間比」?將押後時間作為一個因素,可能涉及自然對數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