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場白
暫緩起訴協議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DPA) 起源於美利堅合眾國,在那裡已經使用了幾十年。相比之下,它們對聯合王國來說相對較新。
暫緩起訴協議
聯合王國暫緩起訴協議 (DPA) 是檢察官與可被起訴的組織,在法官監督下達成的協議。該協議允許在規定的期限內暫停起訴,前提是該組織滿足某些特定條件。DPA 可用於欺詐、賄賂和其他經濟犯罪。它們適用於組織,而不是個人。DPA 於 2014 年 2 月 24 日根據《2013 年犯罪和法院法》附表 17 的規定引入。
聯合王國 DPA 的主要特點是:
- 它們使法人團體能夠在沒有定罪附帶損害的情況下,對犯罪行為進行全面賠償(例如:可能使公司倒閉,並破壞無辜者的工作和投資的制裁或聲譽損害)。
- 它們是在法官的監督下完成的,法官必須確信 DPA 是「符合正義的利益」並且條款是「公平、合理和相稱的」。
- 它們避免了漫長而昂貴的審訊。
- 它們是透明的。
聯合王國延期起訴協議的例子有:
- 渣打銀行,2015 年。
- Sarclad 有限公司,2016 年。
- 勞斯萊斯,2017 年。
- 樂購,2017 年。
- Serco Geografix 有限公司,2019 年。
- Güralp 系統有限公司,2019 年。
- 空中客車公司,2020 年。
- G4S Care & Justice Services (UK) Ltd,2020 年。
- 航空公司服務有限公司,2020 年。
- Amec Foster Wheeler 能源有限公司,2021。
《暫緩檢控協議實務守則》在這裡。
Amec Foster Wheeler 能源有限公司的 2021 年暫緩檢控協議在這裡。
美利堅合眾國和聯合王國的比較
美利堅合眾國的暫緩檢控協議適用於組織和個人。其中一項最重要的區別,可能是司法機構在 DPA 過程中的作用:司法介入。
在聯合王國,啟動談判、簽訂 DPA 、並修改其條款,需要獲得司法批准。聯合王國檢察官必須 2 次獲得皇家法院的 DPA 批准。檢察官必須在初步聽證會中,讓法院確信提議的 DPA,既公平、合理、相稱,又符合正義。在控辯雙方就 DPA 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檢察官將出席最終聽證會;在此期間,法院將再次審查 DPA 的條款是否符合正義,是否公平、合理和相稱。如果是,則 DPA 將獲得批准。法院可以在這兩個階段中的任何一個階段拒絕 DPA。
在美利堅合眾國,DPA 由檢察官談判,幾乎沒有司法參與。一般而言,美利堅合眾國司法機構在 DPA 條款公開之前,無需進行重大修改即可批准。
美利堅合眾國的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案的 2019 年暫緩檢控協議例子在這裡。
收場白
一些著作指責美利堅合眾國司法部的手法和態度強硬,認為他們是在掠奪毫無還手之力的公司和個人,這些公司和個人唯有「不惜一切代價 」避免刑事起訴,即使他們的不當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邊緣化的,被定罪的風險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