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說三道四,談印度的法律。
印度最高法院在 Lal Bahadur Gautam v. The State of Uttar Pradesh C.A. No.-004794-004794 / 2019 的判詞(只得印度文):
······ [被告人律師] 依賴明確廢除了法案 ······ 這不僅是浪費了法院的司法時間,也浪費了法官研究法律的時間,法官研究法律是他們的繁重的職責。我們認為,雖然這可能是 [被告人律師的] 疏忽,但是,如果法院因被誤導而作出錯誤的決定,後果可能是災難性的。
同樣,如果律師未能履行對國家司法系統的職責,這也是錯誤的。儘管公義對社會如此重要,在數年間,這方面的責任和專注有所下降。現在是我們正視這問題,並採取措施,解決問題的時候了。······ 我們一再聲明,當事方及其各級辯護人,在法庭上作出任何陳述之前,有義務對倚賴的法律進行檢查和核實。我們應該發出一個信息,即每個人都必須負責地,並謹慎地出庭。現在是研究這些問題的時候了,以免公民失去對司法系統的信心。各級法院也應考慮當事人的特殊聲請、或行為,是否浪費了法院不必要的時間,······
辯護人作為法院的負責人員和司法工作的重要助手,無疑對法院和對當事人都負有責任。他必須保持公正以確保公義。如果他作為客戶的發言人,他會按照······:
“34 ······辯護人與其委託人之間存在信任關係。辯護人作為法院的負責人員和司法行政的重要助理,便對法院負有責任,必須確保公正。如果他只為他的委託人代言,他會羞辱自己······。”
- ······:
“22. 對有問題或有爭議的法律的判斷、或合理意見、或程序的錯誤,不屬於不當行為; 這在乎意圖。······履行其專業職責的律師,對其委託人有責任,對對手有責任,對法院有責任,對整個社會有責任,對自己也有責任。為了取得平衡,他們需要高度的完整性和平衡性,這尤其是當存在著相互衝突的主張時。在法庭上履行職責時,辯護人不應故意支持任何欺詐、串謀或欺詐。辯護人通過在法庭上,提出符合其委託人利益的建議來展示他的優勢和能力,他通過運用自己的推理能力來做到這一點。 ······不應僅僅以懷疑或誤導法官的方式來證明法律觀點,這可能會給客戶帶來他無權獲得的不當優勢。當考慮到他所陳述的法律,不僅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時,他的這種行為會變得更糟。······意圖錯誤和行為不當是不現實的。專業不當行為,在涉及背叛客戶的信任時,是嚴重的,······委託人為了該案的目的,將他的信仰和財富託付給辯護人,法院每天都在逐案保持對辯護人的信任。對其辯護人不滿意的委託人可以更換他,······
·······
“24. 法庭和律師的職業是正義戰車的兩個輪子,這是一句老話。在對抗性法律制度下,更恰當的說法是,當法官裁決時,訴訟雙方是同一輛戰車的車輪。法官控制程序的方向,這些程序得到輪子的推動,沒有輪子,正義的戰車就不能前進,甚至可能會倒下。各方在履行職責時的相互信任······促進了戰車的移動。法院人員,顧名思義,更準確地說,是辯護律師,負有以公正和適當的方式,協助法院公正和適當地執行司法的總體責任。激情和熱情是該行業成功的標誌,但誤導的激情和熱情在專業人士的個性中沒有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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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就國家律師而言,他當然可以說,他的責任重大。代表國家的訟辯人,必須以真實和誠實的方式陳述事實。他必須以重大的責任履行職責,每一項任務都必須明智地完成。人們期望他有崇高的行為標準。當他協助法庭時,他負有特殊責任。這是因為他······,也必須保護公共利益。此外,······有道德責任。當這些價值觀被侵蝕時,人們可能會說制度分崩離析。他應該時刻提醒自己,雖然國家律師對野心和成就不敏感,但法律職業道德在他的骨頭裏。他們應該覺得高貴。我們希望虔誠和光榮激發他們履行義務。”
英文翻譯在這裏。
原文在這裏。